导语: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做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决定。目前,部分改革举措已经进入到了实施阶段,依据日前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决定,将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个省市先行试点。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克服当前司法系统中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WISE和经济学院龙小宁教授近日在《中国经济问题》上发表了与经济学院博士生王俊合作的论文,《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基于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文章得到司法地方保护存在的直接证据,为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实证依据。文中也记录了我国经济发展中司法起到的积极作用,而接下来司法改革则为这一论点提供了进一步支持。以下为该文的主要内容:
以往关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研究,因为数据的原因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大部分研究基于地区级实证数据,利用间接发现来证明司法地方保护的存在、成因与影响,而一小部分研究则利用具体的案例分析,来得到直接的反映司法地方保护的证据,但是因为案例数目较少,涵盖的地方范围有限,因此得到的结论可能缺乏代表性。
该文运用1985-2011年期间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了原被告与法院所在地之间的关系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中国确实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具体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审中若原告与法院所在地相同,则原告的胜诉率要比原告与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平均高近30%。这一结论在不同的子样本以及更大规模的样本中均得到支持。然而,在对外经济贸易依存度比较高,特别是经济对进口的依赖程度较高的地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度要相对弱的多。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司法地方保护主要存在于一审中,在二审中并没有发现存在司法地方保护的直接证据,这一结论同样地在几个不同样本中得到支持。此外,二审对于一审中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具有较强的纠偏作用,但这种纠偏作用主要适用于京、沪、苏这样的知识产权案件发生较多的地区。
然而,虽然二审中并未发现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证据,同时通过法院二审的纠错机制能够在终审判决中一定程度地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但这样毕竟带来了效率和财力的较大损失,所以为了解决一审中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的问题,中央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包括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并首先通过在部分省份的试点为全国范围的施行积累经验。这些措施通过尽可能地杜绝因地方利益对司法审判的干涉,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来实现削弱司法地方保护的目的。
本研究对于法与发展关系的认识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对法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主要观点认为,法律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一个完善且运行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合同等各方面权利,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法院作为司法制度的中心,对于维护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公平正义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然而,中国以法院为核心的司法制度体系长期以来广为人所诟病,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本文的研究结果部分解释了学界普遍存在的对于中国法治和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疑惑,人们往往基于身边发生的或者其他来源的个案经验,得出中国法治糟糕的判断,因而对于中国在法治匮乏的基础上仍然能够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感到不解。而实际上,人们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感知有一部分是正确的,中国司法中的确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是另一方面,从司法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虽然在一审中由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但一审的判决结果并不等同最终的生效结果,如果原被告一方觉得判决不公,可以选择上诉到二审法院。而通过研究发现二审中并不存在司法地方保护,并且进一步具有纠偏功能,至少在京、沪、苏这样的知识产权案件大省,而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这就保障了最终判决不大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并且,由于研究的案例是由最高法院挑选出的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最高法公报案例,因此至少从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法院的目标来看,中国法院是以较好地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为己任的。因而,从这个维度上说,中国的经济发展与传统上的法治与发展理论并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