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基本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研究生为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学术活动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
(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
(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六)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实施以下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
(一)引用他人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构成不适当引用,或者引用部分构成引用者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和统计数据,篡改引用的资料;故意销毁实验原始数据;
(三)请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未如实注明第一署名单位;在未参与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
(五)填报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或涂改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反映个人学术能力的材料;伪造发表文章接受函;
(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各种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家评审、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答辩以及其他各类与学术相关的评奖活动;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八)故意重复发表自己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
(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对外泄露保密事项;
(十)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条 学校对于遵守学术活动规范,在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的研究生给予奖励。评奖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 在校研究生因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八条 已离校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在读期间有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由学校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区别处理,直至撤销相关奖励和学位授予。
第四章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发现学生有涉嫌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后,学院(研究院)负责组织对学生涉嫌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学院(研究院)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第十条 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生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及学位授予的各类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学院应负责调查,积极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将有关材料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拟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委托学院或直接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无法联系本人的,可采用在学校公告栏告知其申辩权利,自公布之日起30日,视同送达。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作出撤销学位处理的,应当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书,送达本人。对于无法联系本人的,可在学校公告栏公告,自公布之日起15日,视同送达。
第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和处理情况进行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